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六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的用水定额,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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