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四十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