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向本市确定的风景观赏功能河道、排水功能河道排水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