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及其上游、京密引水渠和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