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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