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完善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