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