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正常使用。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