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和区、县的水冲长期供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的规定制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