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四条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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