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