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发展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