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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