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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