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