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发生矿山事故,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三万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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