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六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建立维修、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检测。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五万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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