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由市和区矿山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区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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