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三条 矿山的建设和开采,必须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开采作业,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及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在地质条件复杂或者特殊环境等情况下施工或者开采作业,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经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企业越界开采造成其他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因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市和区矿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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