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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