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矿山企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