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下列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一)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检查、督促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开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三)检查、督促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检查、督促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组织本系统的矿山抢险、救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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