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九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有关费用包括购买和使用种子过程中实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保管费、鉴定费、种植费等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