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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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技术研究与应用、种子基地建设、品种试验及...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市和区、县种子管...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安全。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九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交流与利用种质资源。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市...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种质资源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育种材料、育种技术,他人不得侵占,未经该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他人...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五条 鼓励种子企业独立育种或者与科研单位、学校合作育种,或者委托科研单位、学校育种。合...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经国家或者本市审定通过并公告后,可以在本市适宜生态区...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七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八条 在本市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过试验、示范,并控制在适宜区...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九条 经营、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同一个品种应当使用同一个名称。
经营、推广审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二十条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经市农...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二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变更的,种子生产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推进种子标准化生产,提高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四条 种子企业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生产种子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方有义务提供合格...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种子,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六条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七条 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八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变更的,种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九条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经营档案保存期限,应...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一条 禁止销售下列种子: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
(二)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二条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珍...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三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买受人要...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四条 在种子交易市场中经营或者参加种子交易会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种子经营资质证明,并依法...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五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种子广告内容应...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七条 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八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九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有关费用包括购买和使用种子过程中实际支出的...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四十条 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一条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种子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果由农业、林...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五条 种子使用者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其他有关...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必须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的培训。
种子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资格考核...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推广相邻省市审定的,属于...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个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在经营、推广过程中,未使用同一个名称...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中,未根据...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许可证并予...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种子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对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林...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种子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