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九条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