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八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变更的,种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