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七条 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