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种子,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
(三)品种性状尚不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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