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推进种子标准化生产,提高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