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二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变更的,种子生产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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