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有效期为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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