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二十条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停止经营、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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