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八条 在本市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过试验、示范,并控制在适宜区域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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