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九条 经营、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同一个品种应当使用同一个名称。
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应当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应当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