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九条 经营、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同一个品种应当使用同一个名称。
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应当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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