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七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示范等方式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和生态区域内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