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五条 鼓励种子企业独立育种或者与科研单位、学校合作育种,或者委托科研单位、学校育种。合作育种或者委托育种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育种目标、完成期限、投资、新品种权益、违约责任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