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育种材料、育种技术,他人不得侵占,未经该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转让、赠予、披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