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