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交流与利用种质资源。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市种质资源保护需求,承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扶持和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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