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