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九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确定并公布本市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目录。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调查本市种质资源情况,并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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