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