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六条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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