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一条 禁止销售下列种子: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
(二)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
(三)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符合规定的;
(四)假种子;
(五)劣种子;
(六)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
(二)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
(三)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符合规定的;
(四)假种子;
(五)劣种子;
(六)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