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三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销售凭据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开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数量、价格以及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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