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五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种子广告内容应当与种子审定公告一致。
林木种子广告中涉及专业技术的,广告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或者区、县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