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四条 在种子交易市场中经营或者参加种子交易会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种子经营资质证明,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