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二条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珍贵树木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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