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作为良种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责令停止作为良种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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