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推广相邻省市审定的,属于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责令停止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作为良种推广相邻省市审定的,属于本市主要林木品种的,责令停止作为良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